相關稅費
買賣相關稅費...
仲介服務費:仲介公司或商號
經由仲介公司或商號成交之服務費。
仲介服務費=對買賣雙方收取之服務費合計數不得超過成交價之6%。
印花稅:稅捐處
1.明文規定應稅之憑證才須繳納印花稅。
2.憑證名稱、稅率或稅額、納稅義務人
銀錢收據:按金額千分之四:立據人
動產買賣契據:每件稅額新臺幣十二元:立據人或立約人
承攬契據:按金額千分之一:立據人或立約人
不動產買賣契據:按金額千分之一:立據人或立約人
不動產買賣之印花稅=(建物契價+土地公告現值總額) × 0.1%
契稅:稅捐處
不動產之買賣(6%)、贈與(6%)、占有(6%)、承典(4%)、交換(2%)或分割(2%)而取得所有權者,應依各類適用之稅率按建物契價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契稅=建物契價 × 各類適用之稅率。
土地增值稅:稅捐處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出售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例外: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出售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整筆面積×權利範圍-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物價指數╱100 × 整筆面積×權利範圍-﹙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公告現值總額﹚
土地增值稅稅率分為「一般稅率」及「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一般稅率:第一級0<A÷B-1<1:第二級1≦A÷B-1<2:第三級2≦A÷B-1
持有20(含)年以下 :20%:30%:40%
持有超過20至30(含)年:20%:28%:36%
持有超過30至40(含)年:20%:27%:34%
持有超過40年以上 :20%:26%:32%
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要件如下:
一、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二、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超過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一般稅率徵收之。
三、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四、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五、土地所有權人,依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六、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土地漲價總數額 × 10%
登記規費:地政事務所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
不動產產權登記須繳一定之費用,登記規費有閱覽費、謄本費(每張20元)、工本費、複丈費、登記費、書狀費。
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案件,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0.1%繳納登記費;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登記費 =(建物總現值+申報地價總額)× 0.1% + 權利書狀費(每張80元)
貸款設定登記費 = 抵押權設定金額 × 0.1% + 權利書狀費(每張80元)
火險費+地震險費:產險公司
於房屋貸款時投保,僅針對房屋部分投保,金額依貸款額度、年限、房屋結構而有所不同。
點交時應分算之其他稅費:買賣雙方
地價稅(核課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房屋稅(核課期間為每年7月1日至隔年6月30日止),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採中途結算為宜):交屋日以前由賣方負擔,交屋日後由買方負擔。
履約保證費:建經公司 (代書)地政士費:地政士事務所
向買方賣方各收成交價萬分之三的保證費,每件不足600元者,以600元計收。
辦理產權過戶時,委由專業(代書)地政士承辦相關業務所應支付之服務報酬。
安順地政士收費標準:
收費項目:收費對象:收費標準:◎說明
簽約費:買、賣雙方:各1,000元
所有權移轉登記:買方:8,000元或9,000元:◎單筆土地或單棟建物買賣移轉收費8,000元。◎ㄧ筆土地ㄧ棟建物收費9,000元。土地每增加一筆或建物每增加一棟加收1,500元。
抵押權設定登記:買方:4,500元:◎一筆土地一棟建物﹙含以下﹚收費4,500元。土地每增加一筆或建物每增加一棟加收1,000元。
抵押權塗銷登記:賣方:2,000元:◎一筆土地一棟建物﹙含以下﹚收費2,000元。土地每增加一筆或建物每增加一棟加收500元。
申請自用住宅地價稅,住家用房屋稅,自來水,電,天然瓦斯過戶:買方:免費:◎本公司售後服務。
(一)本收費標準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隨時修訂之。
(二)本收費標準不含稅務、地政機構之稅費、規費…等。
(三)正派的(代書)地政士絕不會巧立名目亂開花帳向客戶加收超收不當的費用:譬如影印費,謄本費,郵資費,履保郵寄費,假契約費,高額貸款、全額貸款、超額貸款代書費...等等,時有所聞,此等行為令人不屑,我們認為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應額外增加客戶莫須有的負擔。本公司〈是各大銀行的特約代書〉經常幫助買方辦成功高額貸款、全額貸款、超額貸款〈我們會盡全力協助客戶〉,十多年來不曾向客戶敲一筆加收任何貸款額度高的〈代書〉地政士費!貸款的〈代書〉地政士費應該只是論件計酬!因為:貸款額度能高,是因為客戶〈人〉的條件好及〈物〉房價買的低,其實根本和〈代書〉地政士無關!〈代書〉地政士怎麼可以趁機向客戶您敲一筆加收〈代書〉地政士費幾千、1萬、2萬、甚至3萬元以上呢?套句臺灣銀行某放款職員說:某些黑心〈代書〉地政士胡搞亂搞專做假〈B〉契約詐害銀行高額貸款〈會使銀行債權虧損慘重〉後不當得利敲一筆加收〈代書〉地政士費因而致富之惡劣行為令人不屑!您還在〈還願意〉當豬頭被騙受害嗎?
(四)向安順房屋買賣房地產成交或第二次以後找本(代書)地政士事務所辦理者皆打9折優待。凡介紹代書案件給本(代書)地政士事務所辦理者,以實收(代書)地政士費10%為介紹費。感恩。
財產交易所得稅:國稅局
出售房屋部分徵收之;土地免徵財產交易所得稅。
所得標準:所得年度係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為準,計算方式如下:
一、個人出售(拍賣、交換、以中途變更名義方式出售)房屋(車位), 以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包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以其餘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時應檢附證明文件。
二、若個人出售房地,其出售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之金額,如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賣出或買進房地之各別價格者,則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應以房地賣出總額及買進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
三、如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其財產交易所得依財政部所定之標準,按房屋稅課稅現值一定比例計算核定。
減免規定: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納稅義務人因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的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時,若所購新屋價格超過所售舊屋之價格,則已繳之交易所得稅,可自新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的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此項規定於先購後售時亦適用,重購之自用住宅登記名義人限為本人或配偶始得適用。
出售房屋所得標準 (每年重新公告)
台北市29% 高雄市19% 台北縣之市16% 省轄市13% 縣轄市10% 鄉鎮8%
重購退稅: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或土地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左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96.4.18修正: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部分,不受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之限制。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或土地始被徵收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須同屬一人。
*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 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不動產買賣流程及作業天數...僅供參考...
轉為定金成交後3天內→完成簽約簽約款存入履保專戶後3天內→完成用印用印款存入履保專戶後2天內→申報契稅及增值稅〈一般稅率7天內、優惠稅率20天內〉.申請貸款〈至貸款核定15天內〉.稅單及貸款核定後3天內→完成貸款對保手續或差額價款存入履保專戶及完稅款存入履保專戶及開立擔保商業本票及完稅查無欠稅後2天內→申辦過戶及抵押權設定〈5天內〉.登記後3天內→完成代償及抵押權塗銷.登記後2天內→完成點交
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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